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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長沙市政務云管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和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化管理三個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政務云管理暫行辦法》《長沙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長沙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化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12日

  長沙市政務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電子政務集約化建設、管理和應用,充分發(fā)揮長沙市政務云(以下稱政務云)的作用,提高政府信息資源利用效率,全面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
  政策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沙市市直各單位依托政務云建設、運行的,或全部、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和政府融資資金的非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 市直各單位須充分利用全市統(tǒng)一的政務云開展電子政務應用,不再新建獨立的機房或數據中心,不另行采購硬件、數據庫、支撐軟件、云計算、大數據平臺和信息安全等基礎設施,不另行單獨建設非涉密行業(yè)專網、無線局域網,不另行采購互聯網出口,法律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以及上級文件規(guī)定的除外,且須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
  第四條 按照“上云為原則、不上云為例外”要求,新的非涉密信息系統(tǒng)依托政務云建設。除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四級(含)以上信息系統(tǒng)外,現有信息系統(tǒng)應按計劃如期遷移至政務云;如信息系統(tǒng)因特殊原因無法遷移入政務云,須由應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
  第五條 所有與長沙市政務云相關的建設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運維單位等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不得利用政務云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政務云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必須遵守信息系統(tǒng)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明確應用系統(tǒng)的安全等級保護級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政務云相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宏觀管理,組織擬訂政務云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決跨部門、跨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七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務云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電子政務應用的規(guī)劃計劃、統(tǒng)籌管理、協(xié)調推進和考核評價工作。
  市電子政務辦統(tǒng)籌建設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承擔政務云的日常運行管理與服務提供商的監(jiān)管考核工作。
  第八條 市直各單位負責提出本單位的業(yè)務應用需求和云資源需求,依照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參與應用系統(tǒng)建設管理工作,對本單位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的可用性及安全性負責。
  第九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商負責政務云基礎平臺的建設、咨詢、服務開通、日常運行維護和安全;負責向市直各單位提供安全、快捷、高質量的專業(yè)技術服務。

  第三章 使用服務和管理
  第十條 政務云的使用包含申請、受理、審核、測試、開通、變更和終止環(huán)節(jié)。
  第十一條 市直各單位根據需求向市電子政務辦提出使用申請,并提供應用系統(tǒng)建設方案、應用系統(tǒng)性能和安全自測報告、政務云資源需求(含云主機、云數據庫、云存儲、云安全等)及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市電子政務辦負責審核市直各單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資源需求的合理性,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提出不予受理意見,市直各單位應根據不予受理意見重新提交申請;受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商及相關運維團隊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提供測試環(huán)境,測試時間為15個自然日;經市電子政務辦同意,確有必要的可以延長測試時間。
  第十四條 應用系統(tǒng)通過測試的,經市電子政務辦審定,開通試用環(huán)境進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不少于30個自然日。市電子政務辦應根據“合理規(guī)劃、按需分配”的原則,按照應用系統(tǒng)正常運行所需要的合理值來分配云資源。
  第十五條 正式運行過程中,市直各單位要求調整云資源配置的,須提交變更申請,市電子政務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審核。審核通過的,政務云服務提供商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涉及重大變更的,須重新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中的有關材料,應用系統(tǒng)需通過性能和安全測試。
  第十六條 市直各單位不再使用政務云服務時,須做好應用系統(tǒng)下線和相應的數據遷移備份工作,并提交終止申請,市電子政務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止審核。審核通過后,政務云服務提供商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收相應的云資源,并終止有關服務。

  第四章 應用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市直各單位應依托政務云開展電子政務應用建設,實行項目計劃申報制度。應用單位于每年6月初至 8月底向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建設項目計劃并提交相關項目建設材料,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審定后進入全市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十八條 對于能夠產生經濟效益的政務應用項目,經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審定后,原則上以 PPP模式建設;市財政全額投資的其他政務應用項目,在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籌下進行建設。
  第十九條 應用上云的責任主體是應用單位,上云改造任務由應用單位負責,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上云應用與政務云技術體系兼容集成,遵循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技術規(guī)范。市直各單位應加強內部系統(tǒng)整合,將分散、獨立的政務信息系統(tǒng)基于政務云整合為互聯互通、業(yè)務協(xié)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統(tǒng)。上云系統(tǒng)應當接入政務云統(tǒng)一認證平臺,實現單點登錄、統(tǒng)一用戶和統(tǒng)一認證,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第二十一條 應用上云前,應先行在測試環(huán)境中測試。應用單位負責系統(tǒng)功能、性能、數據完整性及安全測試。市電子政務辦負責提供應用遷移的測試環(huán)境,并對入云系統(tǒng)開展測試評估,評估不合格的,由應用單位進行調整;評估合格后,系統(tǒng)方可正式入云上線。
  第二十二條 遷移上云前,應用單位應及時進行數據備份和數據安全管理;遷移上線后,應保留原系統(tǒng)原則上不少于兩個月,保留期滿后,由應用單位提供系統(tǒng)的完整資源清單,按照資源利舊及財政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處置。
  第二十三條 加強全市政務服務移動端的統(tǒng)籌建設管理。市直各單位移動端須基于政務云移動電子政務平臺進行設計、開發(fā)和運行,已建成的移動端,應按照全市統(tǒng)一要求實現逐步過渡;政務 APP須統(tǒng)一納入政務云應用市場進行APP分發(fā)、更新和維護,政務微信應在政務云實現聚合。

  第五章 數據資源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務云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稱“共享平臺”)是管理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單位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實現與國家和省平臺信息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為我市跨系統(tǒng)、跨部門、跨層級、跨區(qū)域的政務信息共享和系統(tǒng)互聯互通提供平臺支撐。
  第二十五條 政務云提供數據采集工具,對數據進行清洗和轉換;提供分布式數據存儲和計算能力,支持實時數據和非實時數據的批量計算和流計算接口;集成數據挖掘技術和工具,支持大數據應用開發(fā)。
  第二十六條 市直各單位須加強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梳理和數據歸集,編制并不斷完善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將本單位目錄統(tǒng)一匯入全市政務云信息資源目錄體系;應按照本單位信息資源目錄,將信息資源統(tǒng)一接入共享平臺,實現全市信息資源在政務云的集中匯聚,形成全市統(tǒng)一、動態(tài)更新、共享校核、權威準確、集中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體系。
  市直各單位非涉密信息資源須按照“無條件歸集、有條件共享”原則,實現本單位信息資源基于政務云的統(tǒng)一共享交換。未按全市統(tǒng)一要求編制信息資源目錄并接入信息資源的單位,暫停信息化項目審批,已建項目不得安排運維經費,在建項目不得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市直各單位須按共享平臺對接規(guī)范,將所有上云系統(tǒng)無條件接入共享平臺,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按照《長沙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實現市直各單位間的數據共享服務。
  第二十八條 基于政務云構建全市統(tǒng)一的數據開放體系,推動市直各單位的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數據集向社會開放,鼓勵和引導社會化開發(fā)利用。市直各單位要加強數據開放目錄的梳理編制,加強信息安全保護,基于政務云數據開放平臺,逐步為社會提供及時、準確、聯機、持續(xù)的數據服務。

  第六章 運行維護及服務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電子政務辦負責建立健全政務云日常運行服務保障體系和值班值守、運維規(guī)程、備份恢復及應急響應等制度,并定期檢查、評估政務云的應用情況,保障政務云和市直各單位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安全可靠運行。
  第三十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商負責政務云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提供數據級備份服務,負責操作系統(tǒng)、支撐軟件的補丁管理,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市電子政務辦和政務云使用單位提供對應的政務云運行維護報告、資源使用情況、優(yōu)化建議或動態(tài)調整意見。
  第三十一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商應保障政務云7 ×24小時不間斷運行,并對政務云運行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質量控制。當云中心發(fā)生網絡或資源等故障,影響政務云使用單位業(yè)務應用時,應及時告知市電子政務辦和相關單位,快速處置。
  當政務云資源(包括計算、內存、存儲、網絡等)接近系統(tǒng)容量70% 時,政務云服務提供商應及時預警,市電子政務辦應及時啟動擴容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直各單位應在職責范圍內合理使用云資源,負責應用系統(tǒng)的日常運行維護及補丁管理,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向政務云服務提供商及運維團隊反映,以確保應用系統(tǒng)安全穩(wěn)定。
  第三十三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商負責提供云技術咨詢和方案優(yōu)化,配合市直各單位完成應用系統(tǒng)上線和遷移工作;定期為相關人員提供培訓,推廣政務云使用。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務云的安全管理遵循“誰建設、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政務云服務提供商對政務云的安全負責;應用單位對所建設、管理內容的安全負責;應用系統(tǒng)使用單位對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第三十五條 市電子政務辦應建立健全政務云安全管理制度,對政務云服務提供商、運維團隊及人員等加強安全管理,并明確責任人員。
  第三十六條 涉及政務云的硬件設備及支撐軟件的關鍵口令、密碼由市電子政務辦負責掌握和管理。政務云服務提供商應確保在政務云上運行應用系統(tǒng)的市直各單位數據安全。未經市電子政務辦和使用單位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云主機、云數據庫、云存儲等用戶資源,不得泄露、復制、篡改、毀損、刪除和利用用戶數據;非法獲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電子政務辦會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政務云及云應用系統(tǒng)的安全檢查工作,對發(fā)現的安全風險問題督促政務云服務提供商和相關單位及時整改。風險等級較高的,暫停系統(tǒng)運行直至整改完成;風險等級較低的,督促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電子政務辦會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進行強制處理。
  第三十八條 政務云服務提供商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相關規(guī)定,明確運維團隊人員崗位職責,嚴格遵守政務云安全管理制度,制訂安全操作規(guī)程,簽訂相關保密協(xié)議,并應參照相關國家標準,加強政務云的安全防御,監(jiān)控網絡行為,阻斷網絡攻擊,做好數據備份,定期發(fā)布安全公告、開展應急演練,確保政務云安全運行。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運行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的各類設備,禁止政務云服務提供商再安裝用于其他商業(yè)用途或第三方的應用系統(tǒng),對可能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的設備和軟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四十條 所有上云系統(tǒng)均應根據《信息系統(tǒng)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2008)標準的要求自主定級,須提供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第三方測評機構出具的軟件性能及信息系統(tǒng)安全測試報告,并獲得由公安機關頒發(fā)的信息系統(tǒng)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第八章 應急保障
  第四十一條 建立政務云應急保障組織。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是政務云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領導和決策政務云應急響應的重大事項,下設政務云應急專項小組;政務云服務提供商應成立應急實施小組,確保政務云應急保障工作的有力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政務云應急專項小組應制定政務云應急響應制度,并定期對應急響應制度進行評估,在組織架構、業(yè)務流程、運維要求等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對應急響應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
  第四十三條 政務云應急專項小組應根據應急事件級別制定政務云應急預案,預案分為總體預案和針對某個核心系統(tǒng)的專項預案,為系統(tǒng)恢復操作提供快速明確的指導。
  第四十四條 應急實施小組每年組織應急響應預案培訓,每季度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并記錄整個過程,形成報告。進行應急演練時不能影響使用單位的業(yè)務運行。

  第九章 監(jiān)督考核
  第四十五條 市直各單位的政務云使用情況納入年度電子政務考核。主要考核內容包括:應用系統(tǒng)云化的比例,即利用政務云資源的應用占其所有應用的比重;云資源使用效率,即云資源是否閑置或配置過度;政務云上的應用系統(tǒng)安全狀況;數據共享開放情況;應用系統(tǒng)遵從電子政務標準規(guī)范情況。
  第四十六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上云應用的績效評估,對未達到績效目標的,應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提供基礎資源,暫緩安排運維經費。上云應用績效評估標準與實施方案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建立運行維護考核機制。每半年組織一次考核會議,會議成員構成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市直各單位(構成比例3∶ 3∶ 4)對政務云服務提供商服務作考核評價,從服務響應、服務滿意度和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分數作為合同約定的年底付款主要依據。

  第十章 費用管理與保障
  第四十八條 政務云根據服務發(fā)展需要,按年度提出服務內容建設計劃。根據服務內容技術特點,可分別采用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購買服務等方式,按現有的項目建設審批程序實施。
  第四十九條 長沙市政務云建設資金由市財政予以保障,主要為政務云運行所需網絡、基礎軟硬件擴容、政務云基礎軟硬件維護、應用系統(tǒng)維護及機房租金、電費和工作經費等必須費用提供保障。市直各單位現有應用系統(tǒng)建設及運維經費經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核后,由各應用單位按原渠道在部門預算或公共項目預算資金中解決。新建應用系統(tǒng)項目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匯總審核后編報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予以統(tǒng)籌安排。
  第五十條 政務云資源增量由各資源需求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需求在每年 10月申報下年度資源需求計劃,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 11月前評估匯總市本級云資源使用結算量,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市財政按照信息化項目建設有關規(guī)定納入下一年度支出預算。
  第五十一條 對于引入社會資本建設運營的項目,市財政投資部分按程序審批后,納入下一年度預算,項目投資以資本金形式注入,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部門按照政府平臺資金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統(tǒng)籌管控。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各區(qū)縣(市)、園區(qū)使用市級政務云資源可參照相關要求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8年 6月 12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發(fā)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長沙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政務信息系統(tǒng)互聯互通和公共數據共享,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充分發(fā)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chuàng)新管理、大數據發(fā)展與應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6〕5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湘政發(fā)〔2017〕34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之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各單位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生成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各單位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職需要依托有關信息系統(tǒng)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政務云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是管理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單位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實現與國家和省平臺信息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為我市跨系統(tǒng)、跨部門、跨層級、跨區(qū)域的政務信息共享和系統(tǒng)互聯互通提供平臺支撐。
  基礎數據庫是指儲存基礎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庫,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wěn)定性等特征,包括人口、法人、經濟信息、地理空間、城市部件、房產房屋六大基礎數據庫。其中基礎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中最為基礎的、多個單位在其履職過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務信息。
  主題數據庫是指除基礎數據庫外,集中整理和儲存由各相關單位共同管理的,與社會經濟發(fā)展、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某一特定領域的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庫,包括電子證照、社會誠信、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等數據庫。
  業(yè)務數據庫是指各單位管理的、與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緊密結合的政務信息數據庫。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守下列四個基本原則:
 ?。ㄒ唬┮怨蚕頌樵瓌t,不共享為例外。各單位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職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單位(以下簡稱提供單位)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ㄈ┙y(tǒng)一標準,統(tǒng)籌建設。按照國家和省市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tǒng)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單位和共享平臺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數據資源管理和電子政務領域的組織領導和宏觀管理,組織擬訂數據資源管理和電子政務領域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決跨部門、跨領域的數據管理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六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數據資源的統(tǒng)籌規(guī)劃、共建共享、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市電子政務辦是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具體承辦單位,在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交換體系、基礎數據庫、主題數據庫,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相關標準規(guī)范,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資源編目、數據采集、數據儲存、數據安全、數據交換和數據服務進行管理,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實施評估。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從法律層面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制度、規(guī)范進行審核把關。
  第九條 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配合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籌制定市政務信息資源標準規(guī)范,并為標準規(guī)范的制定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條 市審計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國家和省、市大數據政策的貫徹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中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十一條 各單位主要領導為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要組織建立和完善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流程,集中技術力量,落實專人負責,明確目標和責任,并依據履職需要,主動提出信息資源共享需求,主動提供共享信息。

  第三章 信息編目
  第十二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籌建設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會同各單位界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種類、范圍和條件,明確共享信息的名稱、數據格式、提供方式、共享類別、提供部門和更新時限要求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各單位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長沙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目規(guī)則》編制、維護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確保目錄內容的完整性、邏輯的一致性、命名的規(guī)范性。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所擁有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分類整理,確定可以無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形成可以無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對有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有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對不予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據,經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列入不予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通過共享平臺向其他單位公布。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長沙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系統(tǒng)》使用要求,按照目錄編制標準,及時逐條登記、審核梳理后的政務信息資源,并負責發(fā)布本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及時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于每年10月對本單位的資源目錄內容進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清查、更新、維護和整合。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全市目錄管理制度,按要求指定本單位目錄系統(tǒng)的目錄登記和審核人員,加強對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登記、審核、發(fā)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充分利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加強政務信息資產管理,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協(xié)同應用。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十九條 各單位須按照法定職責,采集政務信息,制定本單位信息采集、發(fā)布、維護的規(guī)范和程序,確保信息真實、可靠、完整、及時。
  第二十條 各單位采集信息應當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凡目錄和交換體系已確定能夠通過共享平臺獲得的信息資源不再重復采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采集信息過程中應主動通過共享平臺與其他單位的信息進行比對。其中,自然人信息應當以法定身份證號作為標識提供,法人及其他機構信息應當以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號作為標識提供,房產房屋信息以不動產單元號作為標識提供,城市部件信息以城市部件代碼作為標識提供,以便信息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以數字化方式采集、記錄和存儲政務信息資源,非數字化信息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字化改造。
  第二十三條 通過共享平臺進行數據匯聚,各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政務信息資源的梳理、采集工作,負責本單位的信息系統(tǒng)與共享平臺的聯通,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臺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從共享平臺獲取并使用共享政務信息資源。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單位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對所提供的政務信息資源實行動態(tài)管理,在共享信息資源產生或者變更之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及時向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該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單位進行比對和更新,確保數據的一致性。
  第二十六條 不同單位之間提供同一信息內容不一致的,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意見,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六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業(yè)務信息系統(tǒng)原則上通過市電子政務外網承載,并接入共享平臺與其他單位共享交換政務信息。
  第二十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本市所有使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跨單位并聯審批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無條件共享類,在相關單位之間共享。
  僅可以提供給相關使用單位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使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與協(xié)同管理相關、信息內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條件提供給相關單位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種類型政務信息資源的獲取方式:  

無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各單位通過共享平臺直接獲取。
  各單位對有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有使用需求的,通過共享平臺向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會同相關單位提出意見,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審定,對可以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由提供單位將政務信息資源屬性變更為共享類信息,再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
  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單位應主動提供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據。
  第三十條 各單位列入不予共享目錄的政務信息資源,當所依據的法律或政策發(fā)生變化可以共享的,提供單位應主動將相關政務信息資源調整為共享類,并向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將相關信息從不予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中刪除。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各單位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各單位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單位履職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提供單位向使用單位提供共享信息時,應明確信息的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于數據校核、業(yè)務協(xié)同等),原則上通過共享平臺提供,鼓勵采用系統(tǒng)對接、前置機共享、聯機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第三十二條 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使用單位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fā)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單位予以校核。提供單位修正疑義、錯誤信息后,應將校核結果反饋該共享信息相關使用單位。校核期間,辦理業(yè)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xù)。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市保密、公安、國家安全、網信等單位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安全工作規(guī)范,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應急處置和災難恢復機制,落實事故應急響應和支援處理措施,進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三十四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單位應根據履職需要依法依規(guī)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強對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共享平臺管理單位要加強共享平臺安全防護,建立身份認證機制、存取訪問控制機制和信息審計跟蹤機制,對數據進行授權管理,設立訪問和存取權限,防止越權存取數據,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單位對接系統(tǒng)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對所提供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保密審查,涉及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按國家相關法律及保密規(guī)定處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一律不得通過電子政務外網共享平臺進行采集、發(fā)布和共享。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納入全市績效考核范圍。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至少兩次以上的檢查,對各單位提供信息的質量、數量、更新時效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結果,為績效考核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 市保密部門負責協(xié)調處理有關保密事項,對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情況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檢查情況和結果作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評估內容之一。
  第四十條 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須提交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核,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辦法參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單位,不予安排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須制定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內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關機制,并指定專人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tǒng),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該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
 ?。ㄒ唬┪窗匆?guī)定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
 ?。ǘ┻`反相關規(guī)定采集政務信息的;
 ?。ㄈo故拒絕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務信息的;
  (四)違反相關規(guī)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擴大使用范圍的;
 ?。ㄎ澹┪窗聪嚓P規(guī)定更新本單位政務信息的;
  (六)未按規(guī)定履行保密職責的;
 ?。ㄆ撸┢渌`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部門有權向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投訴;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指導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投訴進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投訴單位。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違規(guī)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共享信息的;或者造成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的,按照國家《保密法》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區(qū)縣(市)、園區(qū)共享市級政務信息資源的相關要求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 各區(qū)縣(市)、園區(qū)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長沙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化管理,促進我市電子政務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業(yè)務協(xié)同,全面提高政府社會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構建向社會提供優(yōu)質、規(guī)范、透明的新型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電子政務標準化指南》《長沙市標準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體系的構建,電子政務服務標準文件的制定,電子政務服務標準的宣傳貫徹、組織實施和對其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包括電子政務服務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及本市電子政務服務的規(guī)范性文件。
  第四條 本著“有標采標、無標制標、缺標補標”的原則,編寫適合電子政務服務建設、管理、發(fā)展需要的標準體系。電子政務服務標準體系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茖W合理??茖W合理是標準化建設的基本原則。標準體系的制定要充分體現電子政務服務的發(fā)展方向,根據電子政務發(fā)展規(guī)劃合理制定標準,保持與電子政務服務發(fā)展階段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ǘc面兼顧。將電子政務發(fā)展中涉及的所有標準分類納入相應的子體系,構成一個全面的體系,保證標準的通用性。同時,適當兼顧我市電子政務服務的發(fā)展情況和不同階段特征,體現本地特點。
  (三)完整實用。及時收集、完善優(yōu)化電子政務服務標準體系,提高標準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標準相互間的交叉和重復,保證標準體系的完整、合理、可行。
 ?。ㄋ模┡c時俱進。結合電子政務的發(fā)展情況,充分考慮未來可能涉及到的電子政務服務應用,體現標準的預見性,確保電子政務服務標準體系能夠規(guī)范和指導未來的電子政務服務活動。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在市數據資源管理委員會下設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國家級試點工作專項小組,統(tǒng)一規(guī)劃管理我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化國家級試點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制定和實施電子政務服務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統(tǒng)一審批、編號、發(fā)布本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文件;監(jiān)督檢查電子政務服務標準的實施情況;協(xié)調國家標準委員會和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我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化國家級試點建設工作的檢查和驗收等相關工作。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宣貫、推廣和實施工作;組織擬訂并歸口管理本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文件。
  市直各單位配合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起草與本單位相關的電子政務服務標準文件,負責電子政務服務標準的實施工作,并配合開展監(jiān)督、檢查、改進及體系評價工作。
  第六條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要求加強本地區(qū)電子政務建設,由區(qū)縣(市)財政予以經費保障。
  第七條 引導、鼓勵各級行政機關、科研機構、企業(yè)及人民團體積極參與電子政務服務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八條 完整、準確、及時收集適用于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和上級機關針對電子政務服務建設、管理、發(fā)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
  第九條 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已在市直各單位電子政務服務活動中實施的,市直各單位應主動到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第十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梳理收集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確定各分類領域應遵循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并列入本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體系,經批準發(fā)布后遵照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急需在全市范圍內統(tǒng)一實施的,可以引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制定本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文件。
  第十二條 本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文件制定范圍主要包括:
 ?。ㄒ唬╇娮诱諛藴室?guī)范體系:總體標準、工程管理標準、網絡建設標準、信息共享標準、支撐技術標準和信息安全標準。
  (二)“互聯網 +政務服務”地方專題標準:包括業(yè)務支撐標準、基礎平臺標準、關鍵保障技術標準、評價考核標準。
  (三)“政務云” 平臺地方專題標準:包括基礎資源標準、平臺標準、數據標準、應用標準。
  第十三條 本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分為電子政務服務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化指導性文件兩種形式。
  涉及電子政務服務安全,需要在全市統(tǒng)一執(zhí)行的,制定電子政務服務安全保密標準,列入本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體系,經批準發(fā)布后遵照執(zhí)行。
  相關技術尚在發(fā)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文件引導其發(fā)展或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或者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區(qū)域性國際組織)技術報告的,制定本市標準化指導性文件,在全市范圍推薦執(zhí)行。
  第十四條 電子政務服務標準文件的制定和發(fā)布程序按照行政機關制定標準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一般應包括項目申請、批準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組織評審及批準發(fā)布等程序。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


  第十五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一經批準發(fā)布必須執(zhí)行;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被政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時,則在其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內必須執(zhí)行。
  第十六條 電子政務建設優(yōu)先采用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十七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電子政務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以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為主體、地方標準為補充的《長沙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實施目錄》在全市統(tǒng)一執(zhí)行;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制定、修訂情況,及時對其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實施動態(tài)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對標準的維護工作主要包括:適時對標準內容的可行性和完整性進行復審;對標準實施中發(fā)現的不符合實際和不合理的問題及時修改;逐步形成適合我市電子政務服務特點的、運作有效的標準體系。
  第二十條 電子政務服務標準應根據科技發(fā)展、經濟建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需要以及有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制定、修訂情況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 3年,復審結論分為繼續(xù)有效、需要修訂、予以廢止三種。

  第五章 標準實施的宣貫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直各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標準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培訓,使各崗位人員熟悉、掌握標準,增強執(zhí)行標準的自覺性。
  第二十二條 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化管理系統(tǒng)及信息庫,及時向社會頒布標準文件及公布標準執(zhí)行情況;組織制定標準化建設績效考核辦法,每年會同有關單位,對市直各單位實施標準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和改進意見。
  第二十三條 電子政務服務建設應符合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重大電子政務服務建設項目應由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標準化審查,不符合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及不采用市政府確定執(zhí)行的標準進行建設的,不予安排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
  第二十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市數據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電子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單位違反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及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關部門,長沙警備區(qū)。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xié)辦公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12日印發(fā)